学者只能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对民营化领域中的核心议题逐项突破,由此逐渐累积学理归整的体系化成果。
怎样发挥间接影响呢?社会运动游说立法、发起修宪当然不失为一途。公心支配下的释宪自然不带偏私,以公益为指向的释宪具有可预测性,所以政治权威实现的同时也成就了法律权威。
[57]William N. Eskridge, Jr.,Pluralism and Distrust: How Courts Can Support Democracy by Lowering the Stakes of Politics,114 Yale L.J.1279(2005). [58]关于宪法作为跨世代对话,参见田雷:《第二代宪法问题—如何讲述美国早期宪政史》,载《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6期。[61]当社会运动不再相信宪法可以支持自己的诉求,不再通过推动宪法变迁来伸张自己的愿景,不再拥护和信仰宪法,宪法还有什么政治权威可言呢? 总之,从巴尔金到埃斯克里奇,多元主义者都试图在法律与政治之间维持动态且脆弱[62]的平衡,同时彰显宪法的法律权威和政治权威。斯通大法官在脚注中宣称,如果某个群体在政治过程中沦为了分散而孤立的少数,就给司法审查提供了依据。而一旦多元主义民主被破坏,联邦最高法院就无从证明释宪的政治正当性,宪法的政治权威就不复存在。[10]兰代尔的法律观是去历史化的。
然而,社会运动凸显了宪法政治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冲突。而所谓科学是以自然科学为参照的,特指将法律化约为生化定理一般的逻辑体系,排斥经验的地位。[35]See Cécile Laborde, Pluralism, Syndicalism and Corporatism: Léon Duguit and the Crisis of the State (1900~1925),22.3 History of European ideas (1996), pp.227~244。
这在阿克曼对魏玛宪法危机的评论中展现得非常清晰,在他看来,魏玛德国的失败正在于它过度关注民法和刑法的技术性问题,而未能将1848年自由主义的革命成果加以宪法化,并在1919年构建一部持久稳固的宪法。不同社会功能子系统自发的宪法化趋势,使政治主权丧失了统一不同社会功能子系统运作的整体性能力。[20]这样一个全涉性秩序,则是由能够对你的和我的(meum and the tuum)做出界分的财产权制度所构成。最后,法律全球化—宪法运动这两大波法律范式的更替,包含有两个维度:既有其各自内部法律范式的更替,也有两波运动之间的相互替代。
[37]第三波宪法运动的美国化色彩浓厚,这也导致全球宪法模仿美国模式走向趋同,以及反制美国霸权导致趋异同时并存的历史现象。[1]在此书面世之后不久,法学家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llen Posner)很快就在《东欧宪法评论》(East European Constitutional Review)针对该书发表了一篇评论。
但是,这样一种预设,实际要求建立一种严格的国家/社会二元论,它要避免国家代议者与社会大众建立直接联系,相反,需要在二者之间建立一定的隔离机制,由此才能确保议会立法成其为法的品质(普遍性、确定性、稳定性等)。而要理解当下世界性的宪法危机,则有必要将历史视野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的东欧剧变以及冷战体系的瓦解。在他看来,只有激活美国式的宪法革命,颁布一个行之有效的成文宪法,建立德国式的宪法法院,才能形成不受宰制的平等架构(Undominated Equality),从而给东欧人民带来真正的民主、平等和自由。[58]有关民主与法治的双重辩证关系,可参见余盛峰:政治宪法学的得失,《清华法治论衡》2013年总第17辑,第242~256页。
一方面,政治问题的法律化,可以达到更好的去政治化效果。其中的对应关系,又大致可以分梳为以下若干层次: 首先,法律全球化运动主要依托于私法的全球化力量。我们需要将他们放置在1945年之后建立的美国化全球宪法秩序的背景下。政治立宪运动的幽灵重新回归。
社会民主主义和经济再分配,在美国宪法中不再能够作为价值决断的核心标准。在18—19世纪的第一波宪法运动中,经济领域的放任自由,其目的是导向形成一个自发的市民社会以对抗外在的政治国家,私法与公法的二元格局,构成一个统一稳定的法治国家框架的基础,并由此提供市民制宪主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政治共同体的法律基础。
但是,这样一种宪法政治的发展趋势,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逐渐经历了变化。[23] 在这里,哈耶克的核心问题意识是批评20世纪政治的集中化倾向,认为一切原本应属于个人自由的私域空间,越来越受到国家政治化和社会权力化的侵蚀,他批评的主要对象,就是公法逐渐取代私法的发展趋势,在他看来,公法取代私法成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则体系,将不可避免的通向奴役之路。
从理论上而言,人权和人民主权之间并非相互战争的状态,民主不实现,法律就没有自主性可言,反之亦然。霍克海默、阿多诺和哈贝马斯所组成的法兰克福学派,就提供了一个对立于弗莱堡学派的宪法方案,他们都希望能够从否定辩证法和商谈理性之中,逆转第二波宪法运动内在的工具理性、福利国家铁笼以及生活世界殖民化的危险趋势。由此,宪法所关心的核心命题,也就只需要集中于政治与法律系统关系的设定,即所谓的政体(politeria)问题。[46]尽管它们的法律形态完全不同,但是在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宪法视角下,这些宪法遗产都构成了一个内在连续、不可分割的危险整体。民族国家主权体系正在法律全球化的加速运动中,集中暴露出传统国家宪法的深刻困境。[47] 政体学说和主权理论不再构成核心,相反,经济自由成为了一个具有普遍规范性、可以横跨不同空间和时间维度的价值模式来审视政治正当性的终极标准。
由此,议会立法也就沦为政客之间算数意义上的多数加总,因而可能形成多数人暴政的局面。宪法运动的基本动力只能来自真正的民主参与才能得到持续更新的自我理解,而去政治化的经济宪法模式实际只能将正当性生产机制依托于民族国家的经济绩效表现。
否则,执政党就有可能垄断合法性生产并排斥其他异议党派。[3]阿克曼认为,单纯的经济方案不足以推动政治平等,仅仅以捍卫私有财产和契约自由为目的的政府难以持久。
我们亟需更为精确有力的宪法概念,来超越现有的宪法理论框架。阿克曼、施米特与法兰克福学派以政治立宪和公法重塑作为宪法危机的突破口,波斯纳、哈耶克、弗莱堡学派则将经济自由和私法治理作为宪法发展的指南针。
而政治立宪与制宪权之类的议题,则重新有复苏和激活的迹象。这实际上就使后冷战时代世界宪法运动的内在动力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偏移,它不再是第一波宪法运动的市民主义原则驱动,也不再是第二波宪法运动的社会主义价值指引,而是一种试图完全脱嵌于政治主权和社会连带束缚之外的新自由主义原则。[29]这就形成了一种矛盾的现象:美国宪法向全球推广,在政治层面,它提供了一种普适性的政治方案,但在经济层面,美国宪法在全球则又呈现出一种霸权形象:它导致了世界政治的帝国化,同时又形成了新自由主义的社会不平等,虽然在政治层面呼吁民主自由,但在社会层面,美国宪法似乎制造了新的经济剥削形态。在政治层面,通过宪法文本、三权分立、司法审查等制度的全球移植。
[5]显然,在波斯纳看来,在东欧转型中,经济议题应该优先于政治议题,法治议题应该优先于民主议题。私人自主是由人权(自由、生命和财产这些古典权利)和一种匿名的法治来保障,而政治自主则从人民主权原则引申,体现在民主的自我立宪之中。
中国与新世界秩序的这种内在张力,形成了一种有待化解的法权扭结。同样道理,新一波法律全球化运动的酝酿,也往往出自前一波宪法运动的危机,旧的公法危机推动了新的私法复兴。
分析历次制宪权运动,可以发现存在一些共同历史规律: 首先,宪法危机一般出自于经济和社会危机,这往往导致传统的私法秩序与实证法权威的下降,在这期间,法律秩序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受到挑战,法律秩序的去政治化功能不断弱化,司法体系吸纳社会冲突的能力持续削弱。前者更突出普遍制宪权和人民主权代表的阶级色彩,后者则更突出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的清教徒财产伦理。
而从这种主要由外在于国家的限制理由形成的事实性宪法状态,向一种主要依托于民主制宪的内在于国家的自主道德规范性原则的转向,则是现代政治宪法运动形成的核心标志。市场经济自身不是作为国家的制约原则,而是对国家自始至终的存在和行动进行内部调控的原则。六、弗莱堡学派—法兰克福学派之争:新自由主义宪法的诞生 展望第四波宪法运动,需要我们再次回到波斯纳—阿克曼之争。冷战后建立的以司法治理为中心的全能宪法国家模式遭遇愈益严峻的挑战,伴随着各种超国家社会系统的运作不断超逸出民族国家宪法管控力量的范围。
Gregory C Keating, Justifying Hercules: Ronald Dworkin and the Rule of Law,12.2-3 Law & Social Inquiry (1987), pp.525~535. [41]弗莱堡学派(Freibury school)又名秩序自由主义(ordo-liberalism),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联邦德国弗莱堡大学为中心形成的主张社会市场经济的经济学流派。[29]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最高法院的阵形:最高法院中的新右翼集团》,刘叶深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而哈耶克提出的宪法方案,其核心就是希望通过宪法政体的重新设计,阻止政府权力对于市民经济的任意干预,希望能够通过私法来实现公法之治,通过私法治理来实现宪法之治。[6]对哈耶克宪法理论及其与施米特的比较,中文研究可参见高全喜:《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同样能够成功,而法国与南美国家的成文宪法运动则可能失败。William E. Scheuerman, The Unholy Alliance of Carl Schmitt and Friedrich A. Hayek,4.2 Constellations (1997), pp.172~188。